星期三, 一月 23, 2008

不得转世!

《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》

第四条 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转世:
  (一)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;
  (二)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。


不行了,完全笑喷了,“不得转世”啊~~~

第七条 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,根据活佛影响大小,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

不仅仅有小组~~

第十条 转世活佛继位时,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,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。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,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。

还有证书呢,活佛证书唉~~还是还是统一制作的呢,统一制作唉~~
看样子能开始批发了呢

上帝呢~帝哥呢~~给帝哥也来一份 统一制作的,经过备案的,有批准机关批文的合法证书!告诉帝哥赶紧来,不来后果自负啦~~
顺便给帝哥捎个话,救世主降临之前记得先报“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,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,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,由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”,否则会被“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的规定,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
这年头神仙这行也不好混啊~

1 条评论:

匿名 说...

不光是帝哥,天使三儿和看门王大爷都要持证上岗呢~你还得问问,“天堂左右100米严禁摆摊”的牌子是不是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签署的呢,要不属于违章建筑,居委会要依条例拆除的~~